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交通运输部印发新规(附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在指导地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提升运营安全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充分汲取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的“7·20”淹水倒灌和“12·14”列车追尾等事故事件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22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 强化应对极端天气应急演练要求。重点针对淹水倒灌和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等情形,在第八条和第十五条中增加了区间积水、车站淹水倒灌、列车打滑等场景的演练要求。
>> 强化与客运枢纽其他交通方式协同演练要求。鉴于客运枢纽内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存在直接换乘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某一种交通方式发生设施设备故障、运行延误、突发大客流等运营突发事件可能对其他交通方式产生影响。为提升多方式间应急协同联动能力,第九条新增第三款提出了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客运站、机场等客运枢纽开展联合实战应急预案演练的要求。
>> 细化应急演练计划与内容相关要求。在第十条第三款中增加根据线路特点、行业事故事件等因素来制定综合和专项年度演练计划的要求。新增第十一条第三款,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全自动运行系统线路应结合系统联动功能调整、控制模式变化等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规〔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现将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突发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遵循全面覆盖、总专结合、协同联动、有效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
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指导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细化行业内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强化与街道、社区间的应急协调联动。
运营单位应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运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新编制或修订的,应在预案生效20个工作日内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六条 运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应与政府层面的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总体阐述本单位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专项应急预案体系、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应针对重大风险、关键设施设备故障等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运营突发事件,明确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涵盖以下重点内容,并开展演练:
(一)列车脱轨、撞击、冲突、挤岔。
(二)结构病害和受损、轨道线路故障。
(三)异物侵限、淹水倒灌。
(四)车辆故障、供电中断、通信中断、信号系统故障。
(五)突发大客流、客伤、区间疏散。
(六)列车、车站公共区、区间及主要设备房等区域火灾。
(七)网络安全事件。
第八条 运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不同运营突发事件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岗位、设施设备、应急场景等明确现场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流程、处置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关键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应至少涵盖以下重点内容,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一)行车调度员:列车事故/故障、列车降级运行、列车区间阻塞、设施设备故障清客、火灾、区间积水、车站淹水倒灌、列车打滑、临时调整行车交路、线路运营调整及故障抢修、道岔失表、乘客疏散等。
(二)电力调度员:大面积停电、供电区段失电、电力监控系统离线、火灾、区间积水、车站淹水倒灌等。
(三)环控调度员:火灾、区间积水、车站淹水倒灌等。
(四)列车驾驶员:列车事故/故障、列车降级运行、乘客疏散、列车连挂救援、非正常交路行车、区间积水、车站淹水倒灌、列车打滑、列车挤岔、车门和站台门故障等。
(五)行车值班员:信号故障等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进路办理和列车接发作业、道岔失表、乘客疏散、抢修作业办理、火灾、区间积水、车站淹水倒灌、客伤等。
(六)车站服务人员:大客流组织、乘客疏散、区间积水、车站淹水倒灌、火灾、客伤、车门和站台门故障等。
(七)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土建结构、轨道线路、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关键设施设备故障抢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及单位开展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应设置具体场景,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重点磨合和检验各单位和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机制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与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可合并开展。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实战应急预案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与铁路客运站、机场等枢纽在同一综合体内存在客流直接换乘衔接的,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推动铁路客运站、机场等枢纽经营主体与运营单位定期开展联合实战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条 运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应依托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重点检验运营单位各部门、应急救援组织及相关单位间的协同配合、信息报告和联动机制。城市内有多家运营单位的,存在换乘线路的运营单位之间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实战应急预案演练。
运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个专项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演练一次。鼓励采用事前不通知演练时间、地点和内容的突击式演练,鼓励开展多点位多事件的复合性演练。
运营单位应结合线路特征、设备性能、应急能力、行业发生的事故事件案例等因素,制定综合和专项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其中实战演练比例不得低于70%。运营单位综合和专项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应在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岗位特点和运营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岗位、重点内容的演练,磨合和检验作业人员现场处置能力。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纳入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每个班组每年应将有关的现场处置方案至少全部演练一次,不同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可合并开展。
鼓励在收车阶段开展列车降级运行演练;在运营结束后开展列车区间阻塞、列车故障救援、列车火灾、车站火灾、站台门及车门故障等演练。
全自动运行系统线路还应结合系统联动功能调整、控制模式变化等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演练计划统筹安排应急演练经费,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做好人员、场地、物资器材的筹备保障和有关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应急演练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涉及可能对社会公众和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的演练,运营单位要提前评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对外发布宣传告知信息。
第十三条 在演练过程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以下统称演练组织部门)应注重发挥智能管理系统应急指挥协同作用,加强信息获取和传递的时效性。
鼓励邀请“常乘客”、志愿者等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对参与应急演练的社会公众,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在具备条件的运营单位、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单位,分区域组织设立国家级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中心。
国家级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中心应具备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线路、站场、相关专业设施设备系统、应急物资和安全防护设施等基础条件,具有采用三维场景构建、虚拟现实技术等建立的应急演练专用仿真系统。
第十五条 鼓励运营单位在国家级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中心组织开展拉练式实战演练,特别是针对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接触网事故、列车火灾、淹水倒灌、雨雪冰冻等具有破坏性的、巨灾情景的、运营单位不具备开展实战演练条件的专项演练项目。
交通运输部适时组织区域内不同运营单位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交流。
第十六条 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演练评估工作机制,全面评估应急演练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政府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和运营单位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应形成演练评估报告。运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可通过现场总结和点评的方式开展评估。
鼓励邀请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演练评估工作。运营单位应对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及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提前熟悉相关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全程观察研判应急演练开展情况,独立、客观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演练评估内容应包括演练准备、组织与实施的效果、演练主要经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重点包括应急预案是否科学、联动组织是否高效、人员操作是否熟练、应急保障是否充分等。
第十九条 演练组织部门应将评估报告向参演人员和相关单位公布,反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涉及应急处置机制、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等有缺陷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在3个月内修订完善相关预案和制度。
评估报告中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应急准备完善建议,应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条 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库,以电子文档等方式妥善保存演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记录材料、评估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在年度演练计划周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总结报告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演练总结报告应包括演练计划完成情况、演练总体评估情况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对运营单位应急演练工作情况开展监督,重点检查运营单位演练计划落实情况、演练记录、演练评估和整改情况等,对于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纳入相关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9号)同时废止。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在指导地方加强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技术分析、强化教训汲取和行业经验借鉴、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充分汲取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的“7·20”淹水倒灌和“12·14”列车追尾等事故事件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15条2个附件,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 完善险性事件分类。在《管理办法》附件1中完善了列车冲突、列车撞击等险性事件的定义,新增了制动失效、溜车等车辆重大故障和隧道结构涌水涌砂等险性事件类别。
>> 完善信息报告机制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提升信息报告及时性、全面性,第五条第一款中明确了立即报送事件初步情况和书面快报相关要求,并在第二款中提出了建立信息报告机制、明确信息报告责任到部门和岗位等要求。同时,《管理办法》附件2明确了信息快报的规范格式。
>> 完善险性事件技术分析相关要求。新增第七条,提出了事发相关录音、录像、日志等基础信息保存的时限要求,为开展技术分析报告提供基础。第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了地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参与技术分析、加强工作指导等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规〔2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现将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见附件1)。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还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营险性事件报告与分析工作的分工和职责。
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
第五条 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并在事发1小时内进行书面快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需在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1小时内报告交通运输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机制,明确信息报告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岗位人员应熟悉信息报告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运营险性事件的书面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对运营造成的影响;
(六)初步原因分析;
(七)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八)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对运营险性事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应及时续报。书面快报表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及时对事发现场关键信息进行记录,重要岗位和重要区域的录音、录像和操作日志,关键设备系统运行日志、维护记录等资料应进行封存并保存完好,为开展技术分析工作提供基础条件。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90日。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营险性事件开展技术分析,并在运营险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形成分析报告,事件复杂、技术分析难度大的,形成分析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参与技术分析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结合运营险性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暴露出的技术缺陷等,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成立专项工作组,组织开展技术分析工作。
技术分析工作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加,参与专家和专业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技术分析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开展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数据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还原事发经过,形成的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单位概况;
(二)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含现场救援、行车组织调整、乘客疏散等方面;
(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五)事件整改与防范措施;
(六)有关图文、视频、音频、数据、文件等资料。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在形成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每级报送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达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重大运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程序经批复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交通运输部;较大和一般运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每级报送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单位吸取运营险性事件经验教训,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并监督落实,不断改进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单位及时对本单位发生的运营险性事件制作安全警示片等多种形式的安全警示材料,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安全警示片内容应包括运营险性事件基本情况、主要原因、造成后果、经验教训等。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本单位已完成技术分析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以及既往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送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形成本辖区运营险性事件分析报告,连同安全警示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行业运营安全动态,不定期印发警示案例、情况通报、分析报告,持续记录、动态跟踪行业安全态势,提出行业安全发展策略。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总结行业出现的共性问题、新问题或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并邀请行业专家参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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